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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太(集团)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(以下简称“我们”或“本所”)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计师,对《审核问询函》中提到的需要我们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。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说明如下: 问题。